- 何謂溫泉?
1.依照溫泉法定義:
溫泉法第3條第1項第1款:
溫泉,指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、冷水、氣體或地熱(蒸氣)。
溫泉法第3條第2項:
前項第一款之溫泉基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
2.相關溫泉標準如下:
依照溫泉法:
第二條:溫泉之溫水,指溫泉露頭或溫泉孔孔口測得之泉溫為攝氏30度以上且泉質符合八項泉質各款之一者:
一、總溶解固體量:在500(mg/L)以上。
二、主要含量陰離子:碳酸氫根離子、硫酸根離子或氯離子250(mg/L)以上。
三、特殊成分:游離二氧化碳250(mg/L)以上、總硫化物大於0.1(mg/L)、總鐵離子(Fe+3+Fe+2)大於10(mg/L)或鐳大於一億分之一(curie/L)。
第三條:溫泉之冷水(冷泉),指溫泉露頭或溫泉孔孔口測得之泉溫小於攝氏30度且其游離二氧化碳為500(mg/L)以上者。
第四條:溫泉之地熱(蒸氣),指溫泉露頭或溫泉孔孔口測得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流體,符合溫水之泉溫及泉質規定。
 
- 溫泉泉質需多久檢測?
溫泉法第19條:
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應裝置計量設備,按季填具使用量、溫度、利用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,每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主管機關應就溫泉資料申報表記載內容派員實地抽查。

 
- 溫泉標章有效期限為多久?
依照溫泉標章申請辦法
第 10 條 溫泉使用事業使用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有效期間為三年,期間屆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,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,檢具第七條第一項申請書件,向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申請換發,經審查合格者發給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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